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首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碧家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乙○○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肆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