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4號
- 原告
- 唯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