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甲○○原名尤嘉陽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複代理人 施湘興律師 周明榮律師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智育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