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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告
甲○○原名尤嘉陽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複代理人
施湘興律師
複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
複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告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智育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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