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庚○○即羅雲嬌)
- 被告
- 丙○○
台北市○○區○○街101號
乙○
桃園縣
甲○○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於95年5 月9 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5年5 月30日以95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聲請,嗣聲請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101號事件,先後於95年8 月8 日、95年9 月20日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96年2 月13日以96年度台抗字第75號裁定駁回抗告,業已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