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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告
庚○○即羅雲嬌)
被告
丙○○

            台北市○○區○○街101號

      乙○

            桃園縣

      甲○○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於95年5 月9 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5年5 月30日以95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聲請,嗣聲請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101號事件,先後於95年8 月8 日、95年9 月20日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96年2 月13日以96年度台抗字第75號裁定駁回抗告,業已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5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