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快樂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筱涵原名黃昭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肆仟參佰零貳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零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快樂年有限公司以被告黃筱涵、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5 月23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以下同)150 萬元、150 萬元,共計300 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5 月23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逾期時為3.85%) 加碼2.65 %機動計算(加碼後為6.5 %) ,按月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5年6 月23日,尚欠本金2,924,302 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訴請被告連帶給付2,924,302 元及自95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第8 頁至第9 頁)、約定書(第10頁至第15頁)、保證書(第16頁)、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第17頁至第18頁)、基準利率查詢表(第19頁)等影本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第272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被告連帶給付2,924,302 元及自95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30,00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