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8號
- 上訴人
- 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之9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零捌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