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8號
- 上訴人
- 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之9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聯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