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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地役權消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蕭錫証

  • 原告
    乙○○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乙○○ 己○○ 6 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辛○○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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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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