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地役權消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乙○○ 己○○ 6 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辛○○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