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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號

宣告地役權消滅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號

原告
乙○○
原告
己○○
原告
6
原告
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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