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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號

原告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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