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號原 告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