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號
- 原告
-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審判長於民國96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