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號原 告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審判長於民國96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