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5號原 告 乙○○ 樓 被 告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己○○ 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6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