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蕭錫証
- 原告游淑君即玖富企業社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游淑君即玖富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蓮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零陸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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