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5號
- 上訴人
- 得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蓓珍律師
許碩芳律師
林耀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零玖佰零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