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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祥振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7號原   告  祥振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工業區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㈡所示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確認本件起訴之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為依臺灣地區公司法設立、營業所在臺灣地區之公司法人,抑或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營業所在大陸地區之公司法人。 ㈡如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為臺灣地區公司法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正確之營業所地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補正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欠缺(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資料,祥振興有限公司已於94年6 月7 日解散,原董事為乙○○)。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117 條規定,補正經原告及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原告96年6 月2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當事人欄已列載王怡惠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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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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