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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告
祥振興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甲○○
原告
人 工業區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㈡所示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確認本件起訴之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為依臺灣地區公司法設立、營業所在臺灣地區之公司法人,抑或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營業所在大陸地區之公司法人。

㈡如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為臺灣地區公司法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正確之營業所地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補正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欠缺(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資料,祥振興有限公司已於94年6 月7 日解散,原董事為乙○○)。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117 條規定,補正經原告及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原告96年6 月2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當事人欄已列載王怡惠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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