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7號
- 原告
- 祥振興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原告
- 人 工業區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王怡惠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㈡所示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確認本件起訴之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為依臺灣地區公司法設立、營業所在臺灣地區之公司法人,抑或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營業所在大陸地區之公司法人。
㈡如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為臺灣地區公司法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正確之營業所地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補正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欠缺(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資料,祥振興有限公司已於94年6 月7 日解散,原董事為乙○○)。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117 條規定,補正經原告及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原告96年6 月2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當事人欄已列載王怡惠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