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號
- 原告
- 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
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
零伍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