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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告
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

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

零伍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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