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伍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