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雅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