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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雅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雅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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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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