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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8號

上訴人
駿立捷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耐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 萬元,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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