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2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賓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
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
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
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
第781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於民國96年6 月28日遞狀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6 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該部分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