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振賓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

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

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

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

第781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於民國96年6 月28日遞狀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6 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該部分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