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2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 吳振賓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