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10號原 告 巨孚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第1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