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律師
- 被告
- 一而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街192 巷6 弄20號1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