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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7號

返還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驕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6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7年6 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第一審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計算至97年7 月8日止,上訴期間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97年7 月22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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