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泓鑫律師
本件原告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95年度促字第281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4,582,69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6,441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45,4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