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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號

履行保證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本件原告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95年度促字第281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4,582,69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6,441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45,4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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