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豐業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