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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被告
豐業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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