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金賓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