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金賓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4 月13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96年6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