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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選字第3號

當選無效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選字第3號

上訴人
乙○○

            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即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得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選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