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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聲明駁回按月給付部分,係屬定期給付,且期間並未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其期間應推定為十年,按此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肆佰零貳萬零肆佰肆拾元(詳如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定期給付期間推定為10年,共計120 個月,116,837 元×120 月=14,020,44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