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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聯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號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萬零叁拾柒元暨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肆萬捌仟元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給付時得按原告公布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臺灣聯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聯揚公司)於民國95年2 月10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2,000 萬元之範圍內為週轉性支出授信,暨約定委任開發即期信用狀條款。另被告丙○○、丁○○○復出具保證書,就被告臺灣聯揚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授信契約所生之債務暨其損害賠償)於新臺幣3,600 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於95年2 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約定授信期間自95年2 月16日起至98年1 月16日止,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6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5%計息,嗣後並隨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現調整為年率4.77%) 。被告臺灣聯揚公司復分別於95年5 月3 日、95年6 月5 日向原告聲請開發信用狀2 筆並墊付外幣(美金)款項,原告墊付之金額及利率之約定均如附表二所示。上述債務均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如逾期未依約履行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臺灣聯揚公司上開新臺幣借款部分自96年1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狀墊款部分亦於95年9 月7 日、95年10月5日屆清償期,仍未全部清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共計新臺幣350 萬零37元、美金14萬8,000 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被告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與主債務人臺灣聯揚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履行清償責任,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授信動撥聲請書兼借款憑證等影本各1 紙;開發信用狀聲請書、進口結匯證實書、匯票、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等影本各2 紙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臺灣聯揚公司向原告所借款項,迄今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未清償,揆諸首文,原告自得向被告續為追繳積欠餘款。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本金│ 利息計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算期間 │      ├──────┬───────┤
│    │        │      │逾期6月內按 │逾期6月以上按 │
│    │        │      │前項利率10%│前項利率20%  │
├──┼────┼───┼──────┼───────┤
│350 │96年1 月│4.77%│95年1 月17日│ 95.7.17起至  │
│萬37│17日起至│      │至95年7月16 │ 清償日止     │
│元  │清償日止│      │日          │              │
└──┴────┴───┴──────┴───────┘
 附表二:(單位:美金)
┌──┬────┬───┬──────────────┐
│本金│ 利息計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算期間 │      ├──────┬───────┤
│    │        │      │逾期6月內按 │逾期6月以上按 │
│    │        │      │前項利率10%│前項利率20%  │
├──┼────┼───┼──────┼───────┤
│8,00│95年9月7│8.8% │95年9月7日至│96年3月7日起至│
│0元 │日起至清│      │96年3月6日  │清償日止      │
│    │償日止  │      │            │              │
├──┼────┼───┼──────┼───────┤
│14萬│95年11月│9.05% │95年10月5 日│96年4 月5 日起│
│元  │29日起至│      │至96年4 月4 │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日          │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84,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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