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翔群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翔群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翔群公司
)於民國93年6 月28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
人,自95年7 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共新台幣(下
同)7,700,000 元(到期日、利率詳如附表),按月付息。
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給付
遲延利息外,另對逾期在6 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屆期時利率
之1 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逾6 個月部分
,另按屆期時利率之2 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翔群公司自96
年5 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依授信約定書約定,被
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或未依約清償利
息經催告,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然經
催討,均未獲清償。現被告翔群公司尚欠原告6,772,277 元
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又被告丁○○、丙○○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
約定書、保證書、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表、放款帳戶資料表、
催告函等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又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6,772,27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附表(均以新台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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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日/到 │原借款本金│剩餘本金即│利息按│利息起迄日│違約金 │
│號│期日 │ │請求本金 │年利率│ │ │
├─┼─────┼─────┼─────┼───┼─────┼────────────────────────────┤
│1 │95.7.27./ │1,000,000 │905,948 │6.67% │96.5.15 起│自96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96.7.27. │ │ │ │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2 │95.8.29./ │2,200,000 │2,200,000 │5.42% │96.4.30 起│自96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96.8.29. │ │ │ │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3 │95.8.29./ │500,000 │41,353 │6.67% │96.5.15 起│自96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96.8.29. │ │ │ │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4 │95.9.4./ │1,000,000 │907,322 │6.67% │96.5.15 起│自96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96.9.4. │ │ │ │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5 │95.9.7./ │1,200,000 │1,088,114 │6.67% │96.5.15 起│自96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95.9.7. │ │ │ │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6 │95.12.15./│1,800,000 │1,629,540 │6.67% │96.5.15 起│自96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96.12.15. │ │ │ │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