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原告
- 澳商聯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誠律師
- 被告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王師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尚有應闡明及令為完全辯論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