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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 萬731 元,應

徵裁判費8 萬6,5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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