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日內,、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 萬731 元,應徵裁判費8 萬6,5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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