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 萬731 元,應
徵裁判費8 萬6,5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