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玖佰零玖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伍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向本院聲請重整,尚未裁定,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