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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隆通通運有限公司車班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 隆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車班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送達處所:臺北市○○○路○段35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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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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