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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隆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車班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送達處所:臺北市○○○路○段35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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