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丙○
- 被告
- 樓
- 被告
- 丁○○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甲○○公示送達民國96年10月16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6年12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1 月28日下午2 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