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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丙○
被告
被告
丁○○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甲○○公示送達民國96年10月16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6年12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1 月28日下午2 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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