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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原告
玉京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乙○○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告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第8 條、室內裝修設計工程委託合約書第5 條第2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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