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奇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紀亙彥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8條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本件起訴係依該契約第14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茲其誤向本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