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正昇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42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台灣安托華汽車百貨│玉山商業銀行新湖分│56,000元 │AH0000000 │96年3月30日 ││ │股份有限公司栫喜代│行 │ │ │ ││ │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