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陳梅欽
- 當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高郁婷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77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517,449元 │PQ0000000 │95年7月18日 │ │ │行 │行 │ │ │ │ ├─┼─────────┼─────────┼─────────┼─────────┼─────────┤ │2│宏大拉鍊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564,030元 │ZT0000000 │95年7月20日 │ │ │司洪寶川 │湖分行 │ │ │ │ ├─┼─────────┼─────────┼─────────┼─────────┼─────────┤ │3│美食多實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112,633元 │CL0000000 │95年7月20日 │ │ │公司丁健中 │行 │ │ │ │ ├─┼─────────┼─────────┼─────────┼─────────┼─────────┤ │4│大華鋼鐵機械股份有│臺灣銀行南港分行 │956,894元 │AE0000000 │95年7月20日 │ │ │限公司陳傳金 │ │ │ │ │ ├─┼─────────┼─────────┼─────────┼─────────┼─────────┤ │5│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南港分行 │2,790,190元 │0000000 │95年7月20日 │ │ │限公司謝清福 │ │ │ │ │ ├─┼─────────┼─────────┼─────────┼─────────┼─────────┤ │6│華南商業銀行北南港│華南商業銀行北南港│9,140,819元 │0000000 │95年7月20日 │ │ │分行 │分行 │ │ │ │ ├─┼─────────┼─────────┼─────────┼─────────┼─────────┤ │7│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168,542元 │SC0000000 │95年7月18日 │ │ │有限公司門田明輝 │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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