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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
龍昇興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90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十大行 │台北商業銀行建成分│327,360元 │QJ0000000 │95年3月15日 ││ │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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