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77號聲 請 人 賢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9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高楚安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694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謙益工程行 │臺北縣八里鄉農會 │273,000元 │FA0000000 │96年7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