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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陳靜芬

  • 當事人
    台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0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桃園縣中壢市、住於宜蘭縣冬山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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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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