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8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8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之9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之9
- 代理人
- 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