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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3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93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天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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