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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7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73號

聲請人
岑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7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47,000元 │TC0000000 │97年2月15日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3,000元 │TC0000000 │97年2月15日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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