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78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1│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 │├─┼───────────────┼──────────────┼───┼────┼───┤│2│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 │├─┼───────────────┼──────────────┼───┼────┼───┤│3│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