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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18號

改定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18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定檢查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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