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建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建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公司法第332 條及第128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聖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26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查建聖公司為法人股東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所組織,其臨時股東會之職權應由董事會行使,經公司董事會於民國97年10月1 日決議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各1 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建聖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建聖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