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即檢查人
- 黃永芳會計師
- 相對人
- 元亨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2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部分檢查報酬新台幣肆萬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應非不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以96年度司字第176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依八十六年度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估算本件檢查酬金為新台幣(下同)221,000元,取整數計費,故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為20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檢查人後,雖尚未執行檢查任務,然依前揭說明,實有先行預支部分檢查報酬之必要,故本院經斟酌檢查人陳報之預估金額,及相對人董事甲○○97年10月13日書狀所陳一般查核行情約4 萬元至6 萬元,並參以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500 萬元,規模尚非龐大等情,酌定聲請人得先預支4 萬元之檢查報酬,並由相對人負擔。至聲請人檢查報酬之總額,則需待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後,始能酌定,故其聲請酌定檢查報酬之全額,就超過前述得預先支領之部分,尚屬無據,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