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鋐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
佰柒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
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